普洱中院发布知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形式合规”也会涉罪获刑

来源:米乐m6登录米乐平台    发布时间:2026-04-27 16:16:49

  被告人曹某系缅甸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曹某在明知“红牛”“对顶牛图形”系我国天某公司合法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境外生产的“DuoBull”牛磺酸饮料报关进口,并以“缅甸红牛”名义在国内销售,销售金额达466万余元。曹某辩称其在缅甸拥有合法商标权及著作权,且商品进入我国已通过海关监管,不具有犯罪故意。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商标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境外注册的商标权不能对抗我国在先合法商标;海关审查仅为形式审查,通关不代表知识产权状态合法。曹某曾在我国申请近似商标被驳回,其已明知相关标识存在侵权风险,却还实施生产仿冒、绕道通关等刻意逃避监管,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情节很严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通过海关监管进口商品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案涉商品虽经我国海关监管程序入境,但商品本身系假冒他人“红牛”“对顶牛图形”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商标权人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裁判在重申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基础上,明确传递了“形式合规不等于实质合法”的司法导向,为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合规划出清晰红线。

  普洱漫某咖啡公司(以下简称漫某公司)投资建设的咖啡博物馆内,其员工通过筛选、编排咖啡知识并融入原创表达形成的文字叙述与版面设计,经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财产权利。2022年7月,被普洱华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员工吴某昊参观该博物馆时拍照后,咖啡博物馆的相关文字内容与版面设计在“普洱中心咖啡文化长廊”中高度雷同展出。漫某公司认为华某公司、吴某昊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诉请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宁洱县人民法院一审、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涉案展陈内容在内容选择、编排及表述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华某公司员工曾接触并拍照,其后展出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其关于来源于其他在先作品的抗辩不能成立,构成侵权。鉴于侵权展板已撤换且展览具有公益性质,法院判令华某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及维权费用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著作权法保护企业品牌建设与文化塑造智力成果的生动实践,对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的展陈内容保护具有示范意义,也为普洱咖啡地域品牌培育提供了司法支撑。

  被告宁洱某商贸服务中心在网络站点平台开设“万唯图书店”,销售盗版教辅图书,且存在刷单行为。原告万某公司系“万唯”“万唯中考”注册商标权利人,其正品教辅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万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宁洱某商贸服务中心停止侵权、披露数据、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万元。诉讼中,宁洱某商贸服务中心承认销售侵权图书的事实,且销售中存在刷单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是,法院明确将刷单作为法定赔偿中的不利情节予以考量。法院指出,刷单虽未形成真实交易,但会挤占正版商品市场机会,导致权利人销量流失、价格体系受侵蚀等间接损失。考虑侵权事实、经营数据、刷单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法院在法定赔偿幅度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1.4万元。

  【典型意义】 刷单行为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所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对电商领域刷单这一明令禁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

  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现某KTV未经许可使用其管理范围内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其作品放映权。遂诉至宁洱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许可使用费及维权开支。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宣部(国家版权局)“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按照当地法院、版权局、文旅局建立的KTV行业著作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邀请文旅局、版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成调解小组。通过精准释法、行业指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KTV向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版权许可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77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作品权属、侵犯权利的行为及损害赔偿的认定较为复杂的情况,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版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多元联动”凝聚解纷合力,以“精准释法”降低对抗性,以“利益平衡”促成实质和解,实现了权利人权益保护与娱乐行业健康发展的双赢,为同类批量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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